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息起算
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二、依
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
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
買賣契約
之
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
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之設立登記或營業事業登記資料,併
陳報其負責人或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負責人
或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楊宏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