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息起算   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二、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   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   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   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之設立登記或營業事業登記資料,併   陳報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負責人   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楊宏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