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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凱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所提出 之出貨單及欠款明細,其買賣契約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與大新汽車保養廠」,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 楊宏凱有請求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補正釋明其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提 出相關債權文件等,聲請人雖於105 年5 月27日提出補正, 仍無證據釋明債務人有積欠其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之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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