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楊宏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凱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所提出
之出貨單及欠款明細,其
買賣契約之
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與大新汽車保養廠」,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
楊宏凱有
請求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補正釋明其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提
出相關債權文件等,聲請人雖於105 年5 月27日提出補正,
惟仍無證據釋明債務人有積欠其債務,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之本件聲請,尚
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