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偉璞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估價單、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輛照片等,尚難確認聲請人與
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肇事
車輛與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暨起息日、請求之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