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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偉璞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估價單、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輛照片等,尚難確認聲請人與   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肇事   車輛與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起息日、請求之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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