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澤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品文
債 務 人 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讚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