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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不包含督促程序費用,因已列於請   求標的之第二項,即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釋明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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