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大愛診所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人於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尚無從推知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尚
難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