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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旺勝環保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本件請   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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