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瑞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永旺勝環保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
本件請
求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
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