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陳靜盈
債 務 人 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櫻芳
債 務 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四‧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