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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6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陳靜盈 債 務 人 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櫻芳 債 務 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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