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聖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