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請求原因事實所載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緩起訴處分書,以資釋明請求權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陳報法定代   理人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