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於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緩起訴處分書,以資釋明
請求權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陳報法定代
理人及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