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祺
債 務 人 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