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清輝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買賣協議書,關於支付價
款方式有抵付、代償及支付現金等方式,故請提出已代償及
已給付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即
債權人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
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請提出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