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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買賣協議書,關於支付價   款方式有抵付、代償及支付現金等方式,故請提出已代償及   已給付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即債權人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   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請提出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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