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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盧忠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忠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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