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萬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盧忠正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忠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