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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6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務 人 竹田生技種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昌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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