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務 人 竹田生技種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昌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