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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0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 債 權 人 謝福義 債 務 人 展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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