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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順美 代 理 人 楊偉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①請求標的及   其數量、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並應釋明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如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陳明。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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