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順美
代 理 人 楊偉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萬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
本件之①請求標的及
其數量、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並應釋明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如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陳明。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