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佰億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立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
聲請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
經查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
非黃崧宸,故請
提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更
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暨利率。(
按民法第203 條之
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