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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佰億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立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經查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黃崧宸,故請   提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更   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暨利率。(按民法第203 條之   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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