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佰億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立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
件,尚無從推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請求尚
難認有理由
。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債
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
於105 年2 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