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
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
買賣契約
之
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
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實際確由債務人楊宏凱經營之相關證
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