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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   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   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   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實際確由債務人楊宏凱經營之相關證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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