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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優易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曾吳鳳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   送達債務人曾吳鳳櫻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吳鳳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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