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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優易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曾吳鳳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 臺幣250 萬元。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匯款回條聯壹紙 ,尚無從推知本件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4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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