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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灣艾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台灣艾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三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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