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張開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 │0001│高科磁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58 │1 │751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 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