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台靜香
代 理 人 矯恆毅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
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
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
非緊急必要,
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
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
投資金融商品(
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
定開始
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
元,總清償金額216,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總額之
60.23%。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5 司執消債更126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及
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
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二位債權人均同意或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
額之二分之一,達到85.68 %【計算式:(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69.98)+(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15.70 )=85.68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
陳報狀附卷
可稽
。
三、
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現於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品管課擔任品
管課檢驗組長,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9,000元,每月可領取數
額不定之生產津貼,平均每月約700 元,此外有年終獎金,
經核算後每月平均所得約為31,000元
等情業經陳述明白,且
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
職證明書
附卷可稽,所陳應足採信。
惟每月尚須扣除勞保費
555 元、健保費185 元,
爰以30,260元(計算式:00000 -
000 -000 =30260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前夫育有三名未成年子石○婕(00年0 月生)、
石○媗(00年00月生)、石○允(00年00月生)現仍就學未
有任何收入,有
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其
顯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度台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3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
成年子女須分擔18,507元【計算式:12338 ×3 ÷2 =1850
7 】,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12,000元(每人每
月4,000 元),爰以每月12,000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
成年子女
扶養費用。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
○鄉○○村○○路○○○○○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6,00
0 元,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租金
之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
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
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9,000 元,連同上開
租金6,000 元,總計15,0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
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行
前揭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
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
適當
,以前揭收支數額
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
計算式:00000 -00000 -00000 =3260】。且亦無同條例
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
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三、而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鄉○○段382-1 、
382 -3、382-5 、702 地號等四筆土地,依本院委託冠信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
所載,上開不動產鑑估結
果價值為502,353 元僅與按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數額大致相
符,,顯見土地價值不高。其次上開土地對外交通不便又皆
為與
第三人共有之
原住民保留地,處分不易。計算本條例第
64條第2 項第3 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
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
之財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第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
案數額雖低於上開土地鑑估金額,惟因前開土地應屬如依清
算程序計算所得受償之總額時得扣除之不易變價財產,從而
仍堪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無不公允之處,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
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0.23% │
│5.債務總金額:358,629元。 │
│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50,984│ 2,100│ 151,2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51,346│ 430│ 30,960│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 56,299│ 470│ 33,8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58,629│ 3,000│ 216,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