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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明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 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 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 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49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80 0 元,總清償金額273,6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之21.44%。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6 司執消債更154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 人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現場作業人員,每月 底薪收入為21,025元,技術津貼等津貼收入約5,530 元,平 均每月約26,555等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白,亦有勞保局電子 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件附卷 可稽,應屬無訛,惟其每月薪資尚須扣除勞保費529 元、健 保費1,420 元,爰以24,606 元(計算式:00000 -000 - 0000=24606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育有二名未成年子蕭○湄(88年8 月 生)、蕭○獻(94年4 月),現均仍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 。亦有卷附戶籍謄本、註冊費用單據等件為憑。如依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12,388元【 計算式:12388 ×2 ÷2 =12388 】,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 實際上僅支出9,488 元(每人每月4,744 元),爰以每月9, 488 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此外債 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應繳納之個人膳食 、交通、醫療、水電、瓦斯、電信、雜支費用等計11,212元 ,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數額亦未逾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 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名下僅有自用小客車(車牌 號碼00-0000)乙輛,然係88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而無甚 清算價值。其次,經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查詢債務人集保帳戶資料,債務人現亦無股票可供換價分 配。再者,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179 元。據上所陳, 如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共1,772,811 元【計算式:1179+(24606 ×72)=00 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490,400 元【計算式:(11212 +9488)×72=0000000 】,所剩28 2,411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282411】,僅須 其中10分之9 即254,170 元【計算式:282411×9/10=2541 70,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273, 600 元,已高出19,43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8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1.44 % │ │5.債務總金額:3,570,965元。 │ │6.清償總金額:273,6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00,192│ 319│ 22,9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55,883│ 1,549│ 111,5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29,084│ 989│ 71,208│ │ │公司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44,081│ 366│ 26,352│ │ │公司 │ │ │ │ ├──┼────────┼──────┼─────┼──────┤ │ 5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424,453│ 452│ 32,544│ │ │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117,272│ 125│ 9,000│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570,965│ 3,800│ 273,6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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