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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妤蓁即柯秀對 相 對 人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 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 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 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550 元,總清償金額759,6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10.04%。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 司執消債更158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黑喬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是由該公司安 排至全台三座核能發電廠負責廠區內之環境清潔工作,支援 北部核一、二廠時,勞保投保單位為裕旺工程有限公司), 日薪800 元,平均每月工作20日,每月收入約為16,000元, 此外有額外兼職受僱於建達清潔行,負責恆春地區民宿之清 潔工作,每次500 元,平均每月9 次,故亦有約4,500 元工 資收入等語,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黑喬工程有限公司及建達清潔行 分別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以20,500元(計算式 :16000 +4500=20500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鎮○○里○○路○○ ○ 巷○○號326 室房屋居住,每月租金4,300 元,有房屋租賃 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租金數額約為 4,300 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 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 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5,645 元 ,連同上開租金4,300 元,總計9,945 元。核其款項均屬債 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 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2,388元,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而屬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 人所有之保單價值合計為66,899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 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 542,899 元【計算式:66899 +(20500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716,040 元【計算 式:9945×72=716040】,所剩826,859 元【計算式:0000 000 -000000=826859】,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744,173 元 【計算式:826859×9/10=74417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 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759,600 元,已高出15,427元, 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0,55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04 % │ │5.債務總金額:7,561,501元。 │ │6.清償總金額:759,6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7,093,093│ 9897│ 712,584│ │ │ │ │ │ │ ├──┼────────┼──────┼─────┼──────┤ │ 2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 468,408│ 653│ 47,016│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7,561,501│ 10,550│ 759,600│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