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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元禎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謝馨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 債清字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①坐落屏東縣 ○○鄉○○段○○○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各24分之1 及同段293-5 、293-6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各4 分之1 。②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49,688 元。 ③允頌旅館有限公司投資額500,000 元。經債務人陳報明確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 105 年5 月16日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105 年6 月2 日 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 人決議處分如下: ①允頌旅館有限公司投資額500,000 元, 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處分。②坐落屏東縣○○鄉○○ 段○○○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4分之 1 及同段293- 5、293-6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 分之 1 ,比照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之方法為之,且於第3 次拍 賣以總價306,900 元拍定並經繳足價金。本院業將上開拍賣 價金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 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足憑。此 外,保險解約金149,688 元亦依上開分配表一併分配完結。 是本件清算業已分配完畢,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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