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元禎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英世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謝馨慧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
債清字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①坐落屏東縣
○○鄉○○段○○○ ○○○○○○ ○○○○○○○○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
分各24分之1 及同段293-5 、293-6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各4 分之1 。②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49,688 元。
③允頌旅館有限公司投資額500,000 元。經債務人陳報明確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
105 年5 月16日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105 年6 月2 日
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附卷
可稽。
三、
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
人決議處分如下: ①允頌旅館有限公司投資額500,000 元,
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處分。②坐落屏東縣○○鄉○○
段○○○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4分之
1 及同段293- 5、293-6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 分之
1 ,
比照強制執行法
拍賣不動產之方法為之,且於第3 次拍
賣以總價306,900 元拍定並經繳足價金。本院業將上開拍賣
價金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
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
足憑。此
外,保險解約金149,688 元亦依上開分配表一併分配完結。
是本件清算業已分配完畢,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