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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惠玲 相 對 人 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於民國 101 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約定清償 期為101 年9 月28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高樹鄉 │泰山│ │288-1 │建│0 │1 │97.39 │19739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分之18│林建宏、應│ │ │ │ │ │ │ │ │ │ │ │00 │有部分為全│ │ │ │ │ │ │ │ │ │ │ │ │部 │ ├──┼───┼────┼──┼──┼───┼─┼──┼──┼────┼───┼─────┤ │002 │屏東縣│高樹鄉 │泰山│ │288-8 │建│0 │1 │09.95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林建宏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8 │中正路43之2號 ○○○鄉○○段28│鋼筋混凝土│一層58.50、二層58.50、│陽台6.21、│全部│所有權人:博暉建 │ │ │ │ │8-8地號 │造、三層樓│三層54.11,合計171.11 │屋頂突出物│ │設有限公司 │ │ │ │ │ │房 │ │9.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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