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尤淑玉
相 對 人 冠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
7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
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1 年7 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抵押權權利內
容分別於103 年1 月13日、103 年7 月8 日歷經移轉變更
暨
設定,變更暨設定後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868 萬元、擔保
債權
確定期日為133 年7 月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
之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明規企業
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及還款方式
等明細,詳如附表㈢所示,並有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
詎自
105 年3 月8 日起,債務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如附表㈣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
全部到期。又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3 月11日,
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冠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
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匯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
信契約書及特約條款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冠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明規
企業有限公司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
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債務人則具狀略示以:本件
系
爭欠款,其原本已與相對人有協商清償方案
予以處理,然因
橫生枝節,現已尋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基金會協
商處理
云云等語,有陳述意見狀附卷
可憑,顯見債務人對於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存在並不爭執。是本院經核上開聲
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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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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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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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里港鄉 │鐵店│ │977 │旱│0 │ 0 │4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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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里港鄉 │鐵店│ │980 │旱│0 │ 2 │8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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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里港鄉 │鐵店│ │981 │旱│0 │42 │2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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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里港鄉 │鐵店│ │982 │旱│0 │ 0 │1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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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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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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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2 │里港路415號 ○里○鄉○○段98│鋼骨構造、│一層總面積1,318.52 │ │全部│ │
│ │ │ │1地號 │一層房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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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㈢: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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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 款 金 額│ 借 款 期 間 │還款方式(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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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2,100,017元│
發票日:104 年10│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8 日、到期日:│ │
│ │ │105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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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503,712元│發票日:104 年11│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5 日、到期日:│ │
│ │ │105年4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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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1,404,461元│發票日:104 年12│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17日、到期日:│ │
│ │ │105年6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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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1,500,409元│發票日:104 年12│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16日、到期日:│ │
│ │ │105年6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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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1,650,086元│發票日:104 年12│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24日、到期日:│ │
│ │ │105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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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1,451,527元│發票日:104 年12│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24日、到期日:│ │
│ │ │105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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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389,000元│發票日:104 年12│按月計付利息,匯票到期日清償本金。 │
│ │ │月30日、到期日:│ │
│ │ │105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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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500,000元│自104 年12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
│ │ │起至105 年12月14│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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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750,000元│自104 年12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
│ │ │起至105 年12月23│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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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1,500,000元│自104 年12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
│ │ │起至105 年12月14│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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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2,250,000元│自104 年12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
│ │ │起至105 年12月23│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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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28,900,000元│自103 年7 月9 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 │
│ │ │起至118 年7 月9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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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6,000,000元│自103 年7 月9 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 │
│ │ │起至108 年7 月9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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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4,000,000元│自103 年7 月9 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 │
│ │ │起至108 年7 月9 │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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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㈣:(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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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 分 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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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2,100,017元 │105年3月8日 │4.426 │10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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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503,712元 │105年4月5日 │4.426 │105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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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1,404,461元 │105年4月17日 │4.426 │105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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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1,500,409元 │105年4月16日 │4.426 │105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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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1,650,086元 │105年4月24日 │4.426 │1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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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1,451,527元 │105年4月24日 │4.426 │1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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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389,000元 │105年4月30日 │4.426 │10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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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500,000元 │105年4月14日 │4.426 │10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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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750,000元 │105年4月23日 │4.426 │10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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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1,500,000元 │105年4月14日 │4.426 │10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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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2,250,000元 │105年4月23日 │4.426 │10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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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26,615,377元 │105年2月9日 │3.92 │10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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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4,249,534元 │105年2月9日 │4.52 │10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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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9,915,600元 │105年2月9日 │4.52 │10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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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尚欠本金共計55,779,723元及利息、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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