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國宮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義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李明光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台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未繳納
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
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該裁定於同年4 月22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6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