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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國宮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李明光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台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 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該裁定於同年4 月22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6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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