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南榮
黃振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
辯論終結。
惟因
原告具狀撤回全部起訴,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