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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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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南榮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因 原告具狀撤回全部起訴,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