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9,85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