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峰立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