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念慈
代 理 人 呂帆風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
,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上載有債權轉讓資訊
,而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似未陳報,本件之債權人是否包
含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請詳予確認,並依
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及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
、消費原因、用途)。
⒉據聲請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扣繳單位有屏榮學校財
團法人屏東縣屏榮高級中學、輔英科技大學、和春技術學院等
多所學校及其他公司、商號,而聲請人僅提出部分薪資證明,
請聲請人以表格方式陳報最近一年薪資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⒊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載聲請人現擔任「
高蘆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高蘆法式餐廳」及「聖羅蘭
婚紗攝影」之負責人,而聲請人僅提出「高蘆國際有限公司」
99至101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請陳報每月營業
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
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
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
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⒍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年
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⒏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⒐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⒑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
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