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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王改 被   告 大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9,000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9,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佩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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