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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良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宜秀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2,8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 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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