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良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宜秀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發
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2,8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
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
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