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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統翔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元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1,695 元(附   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5,950 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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