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豪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2,64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