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家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
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