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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 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紘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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