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唯行、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供擔保物(即2 筆建物)之價額 予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1,400 元【計算式:948,00 0 +3,137,900 +55,500=4,141,400元】,有房屋課稅明細 表在卷可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惟原告繳納100, 000 元,溢繳57,915元(計算式:100,000元-42,085元=57, 915 元),依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 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