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唯行、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
權登記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
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供
擔保物(即2 筆建物)之價額
予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1,400 元【計算式:948,00
0 +3,137,900 +55,500=4,141,400元】,有房屋課稅明細
表在卷可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
惟原告繳納100,
000 元,溢繳57,915元(計算式:100,000元-42,085元=57,
915 元),依
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
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