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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柯美淑       陳翠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317,943 元(   即550137+132248+554127+8143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068元,因暫免徵收其半數,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7,03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又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105 年度救字   第78號)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如經駁   回確定者,應即於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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