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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原   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山水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568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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