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永章
原 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山水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568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