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川頁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建順
一、上列人原告與
被告張水桐、張水清、李張秀蘭、張秀鳳、張
雅琪、張嘉慧、張雅菁、張琪瑋、張峻松、張林桂味等10人
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張水桐等10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