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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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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川頁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順 一、上列人原告與被告張水桐、張水清、李張秀蘭、張秀鳳、張   雅琪、張嘉慧、張雅菁、張琪瑋、張峻松、張林桂味等10人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張水桐等10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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