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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佳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被   告 林宗勇 被   告 林勵延 被   告 林昱吟 被   告 林宗榮 前列林宗勇、林勵延、林昱吟、林宗榮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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