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佳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志喬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被 告 林宗勇
被 告 林勵延
被 告 林昱吟
被 告 林宗榮
前列林宗勇、林勵延、林昱吟、林宗榮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