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潮瓦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湯瑞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秀貴即湯瑞鵬之
承受訴訟人
湯旭晨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欣霓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佩敏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04,613 元【327700+(185.93+104.05)×610 +(
28.26 +11.75 )×2500=60461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