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林義雄
訴訟
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仁宏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 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