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素玲即清玲園藝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63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