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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耀煌 訴訟代理人 楊碧兒 被   告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錫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 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簽訂「樂活長住U 化全心服務建置計晝」、 「台灣悠活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契約,原告主張被 告聯合其他廠商以不實計晝、虛增支出及購買假發票用以浮 報金額等方式,詐取補助款事涉違約,為此依約請求被告返 還補助款及懲罰性利息共計新台幣2,578 萬2,073 元。依前 揭契約第21條、第22條規定,前揭契約所生之爭議,均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原告因而於被告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後,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本件既屬因契約所生爭議 ,且兩造又曾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訴 訟之管轄,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 本院應非屬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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