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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5 年4 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莊連城│玉山銀行│104年12月5日 │76,274 元 │CA0000000 │五陽電業│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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